西安市公安局:拒不履行主動報告軌跡交集等疫情防控要求的 或被處10日以下拘留
近期,西安市立案偵查一起妨害傳染病防治案,犯罪嫌疑人明知與確診人員軌跡有交集,未按防疫要求主動報告,出現癥狀后自行服藥并多次出入公共場所,造成十余人感染新冠肺炎的嚴重后果。
3月15日,為確保各項防控措施落實到位,有效控制疫情擴散蔓延,西安市公安局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相關規定,疫情防控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,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是公民的法定義務。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確診人員活動軌跡后,外省市來(返)西安人員和廣大市民要認真對照,與活動軌跡存在交集的人員,要第一時間主動向社區、單位、賓館等報告,配合做好集中隔離、居家隔離、健康監測、核酸檢測等各項防控措施。
二、對拒不履行主動報告軌跡交集等疫情防控要求的,公安機關將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、命令予以治安處罰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之規定,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三、對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、控制措施,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,公安機關將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,追究刑事責任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記者 卿榮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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